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3219号
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下大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16547C。
法定代表人:***,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709415094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