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3673号
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茂才湖村华俊源砖厂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BPLHJY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鑫蓝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5号华信大厦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4808891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鑫蓝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鑫蓝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鑫蓝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02元,由原告海南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