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91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云阁,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215330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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