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215330P。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春保,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春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