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云阁,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镇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215330P。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任总经理。
被告:冯春宝,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丰安大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2322U。
法定代表人:郝建华,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春宝、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庆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双
书 记 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