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215330P。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计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