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执异2号

案外人(异议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凤凰西街水源里龙岩小区龙岩楼6-1-301。

法定代表人:王小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海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

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中止执行(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就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向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迁西县住建局)下达了(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迁西县住建局应付惠隆公司***施工队分包的迁西县第三中学1-3号楼及小区道路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查封三年。迁西县住建局通知案外人,要求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后才将该工程款拨付异议人。案涉工程与***不存在任何关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迁西县住建局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中止。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冀0227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返还***借款本金24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向迁西县住建局作出(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迁西县住建局应付惠隆公司***施工队分包的迁西县第三中学1-3号楼及小区道路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惠隆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1年7月22日,惠隆公司与迁西县住建局就迁西县新三中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经迁西县第三中学、北京杨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惠隆公司、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建正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等单位出具案涉工程合格的工程验收报告。2019年5月2日,迁西县财政局、迁西县住建局共同委托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就案涉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决算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案外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迁西县住建局就迁西县新三中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河北省住建厅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显示的施工单位是案外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涉工程及异议人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蔡百响

陪审员  韦凤侠

陪审员  刘春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