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988号

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凤凰西街水源里龙岩小区龙岩楼6-1-301。

法定代表人:王小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海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请求依法中止执行(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贵院在受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2月向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下达了(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迁西县住建局应付**公司***施工队分包的迁西县第三中学1-3号楼及小区道路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查封三年。迁西县住建局通知异议人,要求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后才将该工程款拨付异议人。案涉工程与***不存在任何关系,贵院向迁西县住建局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中止。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冀0227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返还***借款本金24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向迁西县住建局作出(2017)冀02执3824-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迁西县住建局应付**公司***施工队分包的迁西县第三中学1-3号楼及小区道路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1年7月22日,**公司与迁西县住建局就迁西县新三中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经迁西县第三中学、北京杨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正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等单位出具案涉工程合格的工程验收报告。2019年5月2日,迁西县财政局、迁西县住建局共同委托**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就案涉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决算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到期债权所提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本案由本院执行一分局迁西执行大队负责办理。又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执行裁决和涉执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唐中法〔2016〕55号)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区执行大队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承办人告知其直接到县(市)区执行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登记立案。”故本案应移送迁西县人民法院处理,由迁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迁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振岭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