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919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283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283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