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160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黑公路15公里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0290428-2。
法定代表人刘殿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殿君,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高秀英,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70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广文
审 判 员 高冬梅
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