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智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执异22号
异议人(案外人):*智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方丽娜,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周顺权,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沈春梅,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黑公路15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殿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殿君,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汉族,现住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高秀英,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殿君、高秀英、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智强要求停止对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号东建金凯国际C座1-5号商服的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智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予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智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春荣
审判员  王春蚕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