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殿君,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高秀英,女,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殿君、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1381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殿君、高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殿君、高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春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殿君、高秀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