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典富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1财保98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人:广西典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流市北流建材商贸城2栋15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刘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典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湘0424民初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金堰村6组金堰广场鼎鑫楼小区1104房(合同编号:HD2017002929)。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424民初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申请人***、广西典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冻结的被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解除担保人陈某名下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金堰村6组金堰广场鼎鑫楼小区1104房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的被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
二、解除对陈名下位于衡东县城关镇金堰村6组金堰广场鼎鑫楼小区1104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骆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凌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