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57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建材商贸城2幢15单元2、3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2277104B。
法定代表人:刘纯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龙,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林,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排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排军与罗平、卢运超、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桂1481民初579号财产保全裁定。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2021)桂148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对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6210.90元的财产已查封的予以解封。
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丁排军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责任,其申请查封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存在过错行为,法院不应准许保全。二、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付清了罗平、卢运超的劳务费,且存在超支给罗平、卢运超的情形。因此,***、丁排军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主观上也存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根据***、丁排军的申请作出(2021)桂148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括罗平、卢运超)名下价值
976210.9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刘日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