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24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齐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兰。
被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颜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齐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2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齐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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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谭震龙
审 判 员 曾梅来
代理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