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2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茶陵贵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邝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茶陵贵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民终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民终221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建平
审判员 段友斌
审判员 蒋雄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