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炎法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住所地炎陵县九龙工业园。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曾行,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茶陵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炎帝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颜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与被执行人曾行、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行、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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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