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4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新明。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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