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551号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道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瑞,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炎帝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颜新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丽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琴意
人民陪审员*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