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5176号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东头山北2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群,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