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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与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03执1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黑06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志勇
书记员 宋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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