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