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961号
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忠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进波,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div>
负责人:刘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v>
法定代表:王传斌。
被告:宜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米市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公司员工。
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分公司、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