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

宋XX、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2486号 原告:宋XX,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源丽舍小区。 被告:李XX,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1201-1204、1301-1304、1401-1402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22号207室。 负责人:史**,经理。 原告宋XX与被告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宋XX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