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复7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街道贾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异2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四达公司与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达公司向该院申请诉讼保全,该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辽2014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恒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50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9750640元;二、禁止恒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达公司预交。该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该民事裁定,案号为(2022)辽0214执保261号。2022年7月28日,该院冻结恒通公司如下银行账户:1、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0640元(当日实际冻结2146369.92元);2、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192640.83元);3、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045.94元)。2022年8月2日,该院冻结恒通公司如下银行账户:1、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招商银行4119××××0511-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5.63元);2、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六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0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2022年8月3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八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2022年8月11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640元(当日实际冻结5051.91元)。2022年8月16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 2022年8月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向该院发公函,函告该院恒通公司在该行的9210××××7813账户为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而9210××××781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日,该院作该行员工***、***笔录,二人向该院陈述,二人是银行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代发的,恒通公司在该行9210××××781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9210××××7813账户为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是专款专用,不涉及其他问题。大连普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汇入9210××××7815账户300万元,是用于付农民工工资的,该款项是用于支付普兰店壹品莲城的工程工资。以上两个账户为专用账户,不能做其他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该院提交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及宏申食品(大连)有限公司、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三方签订的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证明该院冻结的恒通公司在该行开立的6357××××4352账户为恒通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 该院收到上述公函及证据材料后,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9210********账户的冻结。同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九、之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0640元的冻结;解除对9210××××7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2022年8月16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的冻结。同日,该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的冻结。 另查,恒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案涉6357××××4352账户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为零元。 2021年12月10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发出通知:请该行为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9#、10#、11#、13#、15#、16#、17#、19#、20#、21#、22#、25#、26#、27#、28#、G5#、地下车库及人防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通知该项目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2145253.66元。恒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御景湾支行开立案涉9210××××7813账户,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2022年7月28日,该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账户内存款余额为2146369.92元(包含季度利息1627.67元)。该款项主要为2022年4月19日由恒通公司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该账户内的,恒通公司向该院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上附言中载明该款项为壹品莲城一标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御景湾支行开立案涉9210××××7815账户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院于2022年7月28日对该账户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为1045.94元。2022年7月29日,大连普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账户内汇入3000000元,用途为壹品莲城一标段(农民工工资)。2022年8月3日,恒通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该账户内转入款项118800元,用途为壹品莲城农民工工资。2022年8月4日,该院对该账户解除冻结后,2022年8月5日,从该账户内向邮储银行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户2115××××4091账户转入3118800元,用途为代发工资。该行已将部分款项打入农民工提供的账户内。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向该院出具的公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该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结合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提交的案涉账户开立信息、申请书、银行业务回单、账户交易明细、结算账户收付款凭证及银行批量业务明细表等证据,能够证明该院冻结的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账户内2145253.66元是按照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要求,为壹品莲城一标段9#、10#、11#、13#、15#、16#、17#、19#、20#、21#、22#、25#、26#、27#、28#、G5#、地下车库及人防项目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5账户为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用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而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为恒通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异议人四达公司对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案涉银行账户性质提出质疑,认为恒通公司存在虚构农民工工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异议人四达公司并未向该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恒通公司用上述银行账户支付过除农民工工资用途以外的项目,故该院作出解除对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冻结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四达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2)辽0214执异259号执行裁定;2、请求依法变更异议裁定,支持四达公司原异议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恒通公司8月进行四批突击转款实为恶意转移财产,并非发放农民工工资。1、解除冻结后接收汇款的人员并非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原裁定中将接受汇款的个人账户认定为农民工账户属事实认定错误。2、恒通公司汇款用途并非发放工资。保全措施解除后,人均汇款金额异常、发放周期异常。恒通公司未能提供为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凭证。截至2022年8月22日,恒通公司已从7815邮储账户汇出********.8元,但未能够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应发农民工工资的真实金额。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农民工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并非一概不能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即使认定7815、7813等邮储账户为两类专用账户,也应当依法在查明应发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后,对非农民工工资部分进行冻结。原裁定仅凭相关账户为两类专用账户便认为全部不应冻结,属法律适用错误。2、原裁定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恒通公司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四达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恒通公司银行账户资料以及接受汇款账户的持有人信息等,且多次申请调查令未果。 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异259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查实事实,案涉被解封的邮储账户及民生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四达公司因与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前述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普兰店法院根据账户性质依法予以解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四达公司主张案涉账户并非被用来发放农民工工资,系被用来转移财产一节。恒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转入资金的用途及发放情况,可以认定该账户系发放农民民工工资所用。同时,四达公司系对解封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审查该执行行为发生时是否违法,是否有相关事实依据。现四达公司以案涉账户被解封后的使用情况要求撤销解封行为,显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四达公司认为案涉账户中超出应发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部分应当予以冻结一节。《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经查,案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时,该账户仅有1045.94元;而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2,145,253.66元,案涉保证金账户被冻结时,存款余额为2,146,369.92元(包含季度利息1627.67元),在解封时亦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故普兰店法院对账户内全部资金予以解封,并无不当。 关于四达公司所述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节。根据恒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查实事实,被解封账户确系不应当予以冻结的账户,解封时亦不存在需要部分冻结的资金,四达公司对于账户性质、用途及资金的数额亦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普兰店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不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综上,普兰店法院驳回四达公司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异25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