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旅游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12民初30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黄果树旅游区财政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20元,由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