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顺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110号
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8B250F。
法定代表人:祝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银,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69946443U。
法定代表人:李英,董事长。
被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代码:91520400MA6DKPEF90。
法定代表人:罗丽萍,副董事长。
被告:姜伟,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姜勇,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姜勇、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25元,由原告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雅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