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8755号
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A区9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KPEF90。
法定代表人:罗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讯,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婷婷,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侨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