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8754号
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清水湾A区9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KPEF90。
法定代表人:罗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讯,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婷婷,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房租一并缴纳结清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房租缴纳结清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侨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