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斌,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辽1221执8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铁岭县国用(2006)第号、铁岭县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2412.00平方米、17382.00平方米)以及工业用房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依据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委托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元,房屋评估价值为*****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具体权证编号、面积、评估价值以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衡评报字[2018]第0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细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张春禹
审判员 关 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