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22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国有土地两处:土地使用权面积12412.00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铁岭县国用(2006)第0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382.00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铁岭县国用(2010)第1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建筑面积15683.70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0003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