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辽1221执8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铁岭县国用(2006)第号、铁岭县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2412.00平方米、17382.00平方米)及一套工业用房(房权证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00030**号)。依据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委托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元,房屋评估价值为*****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以评估价值过低为由申请重新评估,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维持原评估价值的书面答复,并向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未回赎亦不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18年10月15日与2018年11月16日依法通过京东网络司法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现均已流拍,流拍价值为*******元,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流拍价值接收该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铁岭县国用(2006)第022号、铁岭县国用(2010)第15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2412.00平方米、17382.00平方米)及一套工业用房(房权证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00030**号)以流拍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等额欠款本息及相关执行费用,余欠款额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
审判员关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