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3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被执行人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铁岭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
审判员关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