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

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0046762A),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4666弄11号九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84867A),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24586F),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05-57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琼0271民初11102号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28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支付1400000元,余款1440000元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并于2025年12月25日前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同时,每笔款项支付时需支付该笔款项截止当天的利息;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前向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4947.25元、保全费5000元;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天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南菁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7451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677451元中的668276.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余款9174.51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