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344号
原告:杨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倪某、被告昱乔设计装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