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申107号 申请人: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2025年5月20日,经申请人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01执243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9日,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主要业务:投资业务,社会经济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运代理;物业管理;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柜台租赁;市场管理;会议与展览服务。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钢材、建筑材料、农畜产品、水果、蔬菜、砂石料、水洗砂、土方石;农业投资、商业投资、园林投资、建筑工程施工、城市亮化工程;园林养护;农牧技术推广服务;来料加工、沙石筛选、清洗;水生态修复、污染土壤修复、矿山修复、边坡修复、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苗木、花卉、草坪、盆景的培育及销售;家禽的饲养和销售。登记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2023年11月7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因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乌仲裁字第0685号裁决书。裁决: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保全费等共计833,589.44元。因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向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33,589.44元义务。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上述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已知涉及被执行人为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有7件,申请执行总标的额共计40,562,435.21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破产主体,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疆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某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