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仲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严开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星光,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侃,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习勤,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2元,减半收取94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婧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