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14123号
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1668号。
经营者:齐东,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严开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4.05元),由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负担,剩余479.05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路鑫鸿翔门业经销部。
审判员*进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