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819号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香缇雅境商7号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严开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纠纷已在庭前和解,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84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1,446.92元,由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宝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