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某某睿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819号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香缇雅境商7号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严开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纠纷已在庭前和解,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84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1,446.92元,由原告新疆中**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宝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