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麒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麒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9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麒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石颖,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铮,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新疆麒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麒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