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四十四团水印小区商铺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商贸城水暖建材区F2-34-36。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案件标的25343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3月15日、4月20日、5月11日、6月8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3年3月27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在中国银行开设存款账户1个,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
3、**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名下有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名下无有价证券。
5、**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6、**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名下无保险。
三、2023年6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3年5月19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金建材经销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53438元,未执行到位253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俊 林
审判员 母 洪 钰
审判员 ***热合曼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