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乌拉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8HLRH8E。
经营者:***,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1890324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川新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人川新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单 永 锋
审 判 员 胡 旭 东
审 判 员 游 乐 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切依扎提
书 记 员 刘 璇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