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与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乌拉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8HLRH8E。 经营者:***,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1890324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川新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人川新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单   永   锋 审 判 员 胡   旭   东 审 判 员 游   乐   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切依扎提 书 记 员 刘   璇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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