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乌拉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8HLRH8E。 经营者:***,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1890324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2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永   锋 审 判 员 胡   旭   东 审 判 员 游   乐   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切依扎提 书 记 员 刘   璇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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