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7286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谭台村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916429P。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武,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05960Q。
法定代表人:孟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记 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