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2054号
原告: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头镇袁桥村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57PMR6T。
法定代表人:刘秀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武,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05960Q。
法定代表人:孟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旺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宇军
二〇二二年 二 月 七 日
书记员 吴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