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4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39号院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1月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2********,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会29号楼302号。 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0303民初9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2年10月20日、10月19日、10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0日,上述财产如果需要续行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5、2022年11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张店区***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经启动评估程序,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31日,上述财产如果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6、2022年11月29日、12月26日,本院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2年12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303执4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