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3066号
原告:新疆福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务员小区A1区商业楼及地下车库0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于清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鸟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福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福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福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1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福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宏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魏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