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8862号
原告:刘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6.3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刘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21.3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