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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8862号 原告:刘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6.3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刘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21.3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