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261号
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0978X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79380347R,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八路以北、开发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春轩。
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