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3511号
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林兴,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泰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胡存峰。
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账户存款6万元(账号:3212812501201000038008)。
保全费6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卫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子恒